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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食藥署公告】更新食品原料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規定之授權依據,並調整相關規定之名稱及用語,以完備法制程序
05 Nov 2019

更新食品原料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規定之授權依據,並調整相關規定之名稱及用語,以完備法制程序 【發布日期:2019-10-18】 發布單位: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(Tifsan)

  鑑於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業於103年2月5日修正法規名稱為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(下稱食安法) 及部分條文條次變更,另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新增食安法第15條之1規定,為配合調整相關規定之名稱、授權依據及用語,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0月18日廢止「開放『輔酵素Q10 (Coenzyme Q10)』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」等19項規定,另訂「食品原料輔酵素Q10 (Coenzyme Q10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等19項規定,以完備法制程序。
  有關新訂定之「食品原料輔酵素Q10 (Coenzyme Q10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等19項規定,其實質內容皆與原規定一致,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項下之「本署公告」查詢
 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549147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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